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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1、职能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档案、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事务;组织开展综合和专题调查研究;负责信息综合、新闻宣传及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 1、职能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法规咨询、信访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规划利用科 1、职能组织研究拟定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并指导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科技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和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各项规划的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查;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指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管理全市地价;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
四、耕地保护科 1、职能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土地征用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关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农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管理等有关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地籍测绘管理科 1、职能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管理并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土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定、标准的执行,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办理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初审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六、地质矿产管理科 1、职能依法进行全市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年检和采矿权转让的初审;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立项和可行性报告;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认定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的初审工作;安排地勘项目;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采矿权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审核;对矿储量核销、审核和闭坑报告的审批;
七、人事教育科 1、职能负责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培训、政审、档案管理等;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干部培训工作。
八、地质环境科 1、职能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组织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和矿山地质环境状况,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动态监督管理,会同有关科室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年度统计;依法征收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评审结果进行备案;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和馆藏业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支出管理工作。
九、监察室 1、职能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情况;纠正本系统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和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案件,对案件提出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立案的决定或建议,积极配合上级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监察工作;完成市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室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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