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滨口村庙山村民组全体村民失去生存的土地,上访达5年之久,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特向你们反映情况如下:
一、宁国市人民政府违法征地
经法院认定(详见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裁定书):滨口村委会与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滨口村庙山村民组于2004年3月16日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系宁国市人民政府征地过程中的一个后续补偿安置行为。即滨口村委会在领取征地补偿款后与滨口村民组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视为被告滨口村委会受宁国市政府委托发放征地补偿款行为,该协议约定补偿标准系按照当时的政策和标准进行。
目前土地的的审批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两级政府审批。
而土地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
宁国市人民政府没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或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就擅自将村民赖以生存的农田,征为建设用地,使农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宁国市土地局非法批地
在整个征地事件中,宁国市土地局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没有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宁国市建设委员会非法审地将农田变为建设用地,建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四、宁国市交通局非法占地
宁国市交通局征用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滨口村庙山村民赖以生存的农田,作为建设用地,违犯了征地的法定程序
1、未发布征地公告和登记
2、未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
3、违背征用土地时对村民的承诺(合同明确约定征用土地用于修建车站,失地可在车站经商生存,解决失去土地无法生活的困难。实为办驾校,不顾失地村民的死活,只管自己盈利。)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村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
5、征地补偿标准违法,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五、宁国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裁定书及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宣中民一终字第66号裁定书认定村委会与村民组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其性质不是民事纠纷,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是歪曲事实的枉法裁判(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村委会与村民组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属于行政争议)。
恳请查明事实真相,主持正义,还失地农民生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