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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里的娃[阅读数:3]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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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长您好 

  我生为一个绩溪县王家源村民,在这里说出王家村搬迁的几点看法,搬迁是件好事不,乡亲们多很高兴,可是有关领导有没考虑过,王家源村的现在状况呢?王家村是搬迁掉了,可万一山体滑坡了,行成堰塞湖那么王家源的几十口村民不是要被活活困死吗?以上那些况且不说,就拿现在来说吧,每当下雪的时候,通往村里唯一一 条山路经常跨塌,山上的石头滚下里,行人难走,别说是车了,就连买米多要从县里挑回家,几十里的山路啊,每当我回家路过王家村的时候多会想,哪天政府能把我们村也搬走那该多好,那样村里的人们就会少吃很多的苦,就会少点当心上体滑下来会行成堰塞湖把他们多困在山里了 。

                                                              在这里我代表王家源全体村民希望有关领导能够重视我们这个不起眼的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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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您的投诉举报材料,平卫局长亲自批示,请杨局长、绩溪县张来凤县长阅,请绩溪县向局长将情况了解清楚后,向县委、市政府领导汇报,提出解决措施,并答复来访人。现将处理结果回馈如下:

        

 
关于要求王家源搬迁问题的答复
 
首先感谢您对王家源村民生产生活的关心,及对我们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同时,我们也告诉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搬迁,是一件系统工程,它须经有关专家现场勘察论证确定为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直接危及住户村民的,进行立项,逐级报省政府审定,并解决搬迁村民的安置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大量的的资金及一定量的土地等。如经省政府审定确为危险地质灾害点的——王家村的避让搬迁,2006年就开始实施,至2008年底搬迁才完毕,牵涉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期间,县、乡、村干部多次上门工作,有些村民仍不理解,极不情愿地实施搬迁。当然,您反映王家村搬迁所形成的一些实际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理应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回复时间:2009-11-20
2009-09-13
主题:关于非法建房[阅读数: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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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同志:

   您好! 

    我是郎溪县十字镇一普通居民,最近发现有人在十字镇水鸣街道非法建房(未经任何部门同意),已经防碍我家通行及采光,我已向十字镇及县土管部门投诉,但至今无人问津,我希望相关领导能够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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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希望您将情况说的具体一些。

回复时间:2009-09-02
2009-08-29
主题:郎溪南丰镇南山村廉价出让三百亩耕地与山林![阅读数: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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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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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南丰镇南山村廉价出让三百亩耕地与山林。其中百分之70为绿化林。百分之30为耕地。占西久村林业面积的90%,占耕地面积的50%。出让价格为12600元每亩。出让给上海一家开发商。如此大片土地,被廉价出卖,山林耕地毁于一旦。看了着实让人揪心。不能为了点私利,就毁了生态坏了环境。经济发展是需要过程的,断不可用环境作为代价!否则后悔晚矣!问:一;该土地出让合法否?二;加工公平否?三;政府如何安排失去大片土地的村民?看着几百亩的山林与耕地就此成为富人门度假消暑的港湾?民生、民权何在?希望主管部门及时调查此事。将悲剧扼杀在摇篮里!!!磕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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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您的投诉举报材料,平卫局长亲自批示,请高支队,程局长阅,并上报结果,给您一个满意答复。现将处理结果回馈如下:
 
关于反映郎溪县南丰镇南山村出卖土地情况的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
2009年8月17日市局关于反映南丰镇南山村出卖土地的网上举报投诉受理通知单(编号[2009]9号)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南丰镇党委政府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2009年6月份,南丰镇政府与上海投资商洽谈,意向在南丰镇南山村西久村民组建殡仪馆与公墓,大约占地300亩,其中林地约占60%,耕地约20%。南山村委会组织召开了西久村民组村民会议,就镇政府征地意向向村民进行了传达,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绝大部分村民表示赞同,南山村委会与西久村民组草签了用地协议,拟确定每亩征地补偿13300元。目前该项目仅处于洽谈阶段,并未实施征地。
现我局已告知南丰镇政府,该宗地在未按法履行征收、报批手续前不得进行任何项目实施。
 
郎溪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回复时间:2009-08-27
2009-08-05
主题: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一无证选厂[阅读数:1]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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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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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长山村的农民。在我们村林场、宣城华通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山背后,原来就有一家选矿厂,因为污染严重被取缔。但在去年8、9月份,该选矿厂被湖北一个老板买去了。该老板从华通公司拖尾矿到选矿厂选矿,每天选尾矿千余吨,大量的含有毒化学药剂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沟渠,流到农田,严重地大面积地污染了农田和耕地,不但导致减产,有的还颗粒无收。原来的选厂占地面积只有几亩地,新老板来后从林场及个人承包责任田中私自收买了几十亩的林地、耕地,用来扩建厂房和尾矿库。一个外地的老板,凭借当地收买的一些关系,利用一个被取缔的无任何证件的选厂,违法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污染了大片良田。我们深受其害的几家人将污染情况向村委会的杨书汉、尹国清、等领导做了反映,要求村责令选厂停产。但选厂不但没停产,我们还接到不明的威胁电话,说如我们继续干涉选厂的事情,他要我们全家小心点,我们不信,共产党的天下能不要法律和道理,任由金钱横行。共产党的天下能任由他侵占几十亩良田耕地而不问,能任由他污染大片良田而不管。一群背井离乡心难安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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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您的投诉举报材料,平卫局长亲自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查明情况,给您一个满意答复。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对狸桥镇长山村村民反映长山叶鑫尾矿处理厂非法占地情况的答复意见

 

 

 

回复时间:2009-09-02
2009-08-01
主题:宁国市相关部门违法占用耕地,克扣征地补偿款[阅读数: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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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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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滨口村庙山村民组全体村民失去生存的土地,上访达5年之久,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特向你们反映情况如下:  

一、宁国市人民政府违法征地  

经法院认定(详见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裁定书):滨口村委会与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滨口村庙山村民组于2004316日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系宁国市人民政府征地过程中的一个后续补偿安置行为。即滨口村委会在领取征地补偿款后与滨口村民组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视为被告滨口村委会受宁国市政府委托发放征地补偿款行为,该协议约定补偿标准系按照当时的政策和标准进行。  

目前土地的的审批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两级政府审批。  

而土地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  

宁国市人民政府没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或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就擅自将村民赖以生存的农田,征为建设用地,使农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宁国市土地局非法批地  

在整个征地事件中,宁国市土地局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没有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宁国市建设委员会非法审地将农田变为建设用地,建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四、宁国市交通局非法占地  

宁国市交通局征用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滨口村庙山村民赖以生存的农田,作为建设用地,违犯了征地的法定程序  

1、未发布征地公告和登记  

2、未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  

3、违背征用土地时对村民的承诺(合同明确约定征用土地用于修建车站,失地可在车站经商生存,解决失去土地无法生活的困难。实为办驾校,不顾失地村民的死活,只管自己盈利。)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村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  

5、征地补偿标准违法,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五、宁国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裁定书及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宣中民一终字第66号裁定书认定村委会与村民组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其性质不是民事纠纷,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是歪曲事实的枉法裁判(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村委会与村民组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属于行政争议)  

恳请查明事实真相,主持正义,还失地农民生存的条件。  


2009-05-11
QQ:13811656479 Email:shaojun20@yahoo.c...
主题:拆迁不公,请局长明查[阅读数: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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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您好.相信局长不会袒护吧.事情是这样的,97年宣城鳌峰东路延伸至双桥,当时济川东桥村新圩村民组拆迁了共10户人家,而就这10户人家拆迁的太不公平,有户头少的平方多的被删掉,有户头少平方多没有被删掉.所说的这户就是东桥村新圩村民组谢火月,据听说谢火月当时找到拆迁负责人,还听说他们是亲戚关系,后来他利用职权把谢火月家房屋一并拆掉,而在拆迁过程中只拆了一半,还留了一半,而且还多了一百多个平方没有删掉,现在谢火月利用没有被拆掉一半房屋又新建了三套楼房,请问拿着国家的权利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吗?请问拿着别人的好处叫什么行为?请问这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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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您的投诉举报材料,平卫局长亲自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查明情况,给您一个满意答复。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鳌峰东路延伸工程拆迁情况说明

 

回复时间:2009-05-05
2009-05-02
主题:河道旁土地被肆意挖掘了[阅读数:7]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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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镇大兴村上午村民组。后面的河滩旁边已经被肆意挖掘的不堪入目,有的竟然已经快挖到农民的地了,像每天一台挖土机,无数量大卡车不停的挖掘,我相信这样继续挖掘下去,今年夏天只要雨稍大一点就能冲到村庄了。希望有关领导去查看了解事情,即使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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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200941日你在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网上投诉反映:宣州区“杨柳镇大兴村上午村民组。后面的河滩旁边已经补肆意挖掘的不堪入目,有的竟然已经快挖到农民的地了,像每天一台挖土机,无数量大卡车不停的挖掘,我相信这样继续挖掘下去,今年夏天只要雨稍大一点就能冲到村庄了。希望有关领导去查看了解事情,即时查处” 。

对你所反映的情况,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平局长当及批示,责成宣州区国土分局指派专人限期查清情况,用网络和书面向市局汇报并答复网友。42日宣州区分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查:杨柳镇大兴村(现兴洋村)下屋组许立新、段传道、王李明、杨寿喜为了发展养殖业(养鱼),从2008年底开始,用挖掘机和农用车辆在本组荒滩地内挖了两处水塘。截止目前为止,他们断断续续先后挖了约45天,每天挖沙卵石约7-10车不等,每车装载沙卵石9吨左右,所挖沙卵石卖给了杨柳镇余爱民,由余爱民转手卖给了市公安局在杨柳新建的看守所垫场地。

我局已对许立新等四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对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成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我局将继续调查核实,如符合矿产资源违法立案标准,我们将对许立新等四人依法立案查处。

 

 

回复时间:2009-04-04
2009-03-18
主题:农村违障建房是否应依法拆除[阅读数: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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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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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德县杨滩乡五合村青山组组长蔡辉祥违障在国家投资和村民集资的公路旁不一到一米处建房一事,从村到乡,从乡到县,各级政府组织都不止一次地接到了群众举报,县长热线打了很多次,乡土管所明确下文不得非法建筑,但该房仍然建了起来,此房建成,不仅对上下数千群众的交通安全形成巨大隐患,也让法律的尊严和县长热线的办事能力形同虚设,我们不仅要问:一个小小村民组长何以如此之?背后有什么样的背景?恳请上级政府早日给予解决,以还广大村民一个安全、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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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举报后,平卫局长亲自批示,责成广德县国土局会同杨滩乡国土所对五合村青山组蔡辉祥违章建房进行调查,现将处理结果回馈如下:

基本情况:蔡辉祥系杨滩乡五合村青山组村民,男,48岁,家中人口4人,五合村村民代表,20083月担任本组组长。蔡辉祥于1998817日向乡政府递交了建房申请,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163元(票据证号5138084),此后,由于经济等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动工建设。

经查:五合村青山村民组深处杨滩乡山区,离乡10余公里,村民主要依靠茶叶、竹子为生活来源。蔡原房紧靠山崖,始建于80年代初,由于当时建筑质量较差,该房西墙体下沉,前沿口处裂逢长3米左右,宽度10mm(照片),基本属危房。乡、村为考虑到民生安全(没有合适的选址),曾多次找到举报人和村民进行调解协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蔡辉祥于200812月份以政府98年收取建房土地管理费为由在老房约10米处开始动工建设,建设面积62.54平方米。乡国土所于20081222日对蔡辉祥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土地违法建设予以制止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经监察审理室现场调查勘测认为:

1、蔡辉祥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土地违建房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考虑到该户存在的实际困难,地处山区,建房并非耕地,我们应根据实情酌情处理。

3、督促乡、村在平等互助原则下对其做好协调工作。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蔡辉祥未经审批违法建设,我局已于2009331日向该户下发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广国土资[2009]12号,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200947日,我们对该户进行随访,当事人已拆除厨房,平整了下山出口路。

回复时间:2009-04-08
2009-03-15
QQ:15856302568 Email:erhuanafei@163.com
主题:投诉我村领导私自在农田上建商品房出售[阅读数: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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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郎溪县涛城镇红星村一名普通农民,本村领导借新农村建设为幌子,强征我们农田建商品房,然后卖给我们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我们想向上反映,村干部对我们打击报复,希望领导能够到我们村上来看一下

管理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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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举报后,平卫局长亲自批示,责成郎溪县国土局立即进行调查,现将处理结果回馈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8月下旬,涛城镇红星村委会根据本村25户村民建房申请,结合村庄布点规划,非法购买粉坊组集体土地2.5亩。委托王东升(粉坊组组长)、陈家国在粉坊中心村集资联片建房,共建25套,每户1套;总占地面积180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4平方米、其余544.7平方米为村民原宅基地;房屋造价每套(含附属房、围墙、基础设施等)为6.7万元。现已基本建成。

二、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没收涛城镇红星村委会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2、对非法转让的1808.7㎡土地处20/㎡的罚款,计36174元。

3、建议涛城镇党委、政府对该宗违法用地的责任人(村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回复时间:2009-04-12
20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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