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
2009年4月3日,在接到市国土资源局网上投诉受理通知单([2009]01号)文件后,对“反映涛城镇红星村干部借新农村建设为幌子,强征农田建商品房获利一事”,我局高度重视,于2009年4月7日至4月10日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08年8月下旬,涛城镇红星村委会根据本村25户村民建房申请,结合村庄布点规划,非法购买粉坊组集体土地2.5亩。委托王东升(粉坊组组长)、陈家国在粉坊中心村集资联片建房,共建25套,每户1套;总占地面积180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4平方米、其余544.7平方米为村民原宅基地;房屋造价每套(含附属房、围墙、基础设施等)为6.7万元。现已基本建成。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没收涛城镇红星村委会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2、对非法转让的1808.7㎡土地处20元/㎡的罚款,计36174元。
3、建议涛城镇党委、政府对该宗违法用地的责任人(村干部)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