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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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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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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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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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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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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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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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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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房产转让协议书、房产继承或赠与公证书(原件);
6、宗地图(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原件2份);
7、属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8、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原件)。
9、涉案土地转让,需提供司法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10、若属中介机构拍卖的需提供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拍卖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原件);
11、若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附国资部门同意转让或同意拍卖的有关意见及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有关意见(原件);
12、若涉及企业改制,还需提供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批复及其它有关资料(原件);
13、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份制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资料(原件);
14、土地估价报告(原件);
1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说明:(1)补办出让手续应提供的材料:1-15,办理划拨手续应提供的材料:1-13、15;
(2)提供的原件、复印件未说明的,均为1份。提供复印件的,需与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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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不含征求城市规划部门意见回复、宗地图测绘、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及政府批准时间) |
1、土地出让金:
①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②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土地收益:按宗地所处地块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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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原宣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土地管理的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