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受理、审批工作,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原则,明确各个管理环节的任务和责任,确保矿业权管理效能的不断提高,在原有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关于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参照执行。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受理、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6、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8、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9、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
10、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11、安徽省政府《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12、安徽省政府《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1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1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16、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7、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18、国家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19、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矿业权受理、审批程序
矿业权受理、审批主要程序包括:厅政务窗口受理;厅主办部门审核;厅相关部门会签;厅主办部门会审;厅会审;厅领导签发;厅政务窗口送达审批结果;矿业权信息公告八个环节。
(一)厅政务窗口受理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凡属于省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申请事项,申请人按本文所附的上报资料目录要求,一次性备齐后直接报送厅政务窗口。
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审查核对。主要内容有: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属省级审批权限;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申请范围没有矿业权重置矛盾(限于新申请矿业权或原有矿业权扩大范围);矿业权在有效期限内。需要验原件的,必须验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验讫”章,并核对电子报盘中扫描件和原件、纸质报件是否一致等。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并将申请资料于受理次日送厅主办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随即将资料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上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并限期补正。
(二)厅主办部门审核
厅政务窗口送交厅主办部门的申请资料,应按规定登记,直接交由厅主办部门矿业权审理工作人员清点后签收。矿业权审理人员接收后应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尽快进入下一个程序;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处长签字同意(处长不在厅时,由分管副处长签字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窗口处理。
经矿业权审理人员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资料,审理人员签字并送交分管处长审签后,及时送各有关处室会签。
(三)厅相关部门会签职责
按省厅规定,矿业权审批会签部门有:规划处、财务处、储量处、地勘处、地环处。各会签部门承担的主要审核任务是:
1、规划处负责审核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等情况,并就此提出明确意见。
2、财务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缴纳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登记费等情况,并就此提出明确意见。
3、储量处负责审核是否占用国家矿产地情况、矿业权价款评估和确认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情况、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和占用储量登记情况、地质资料汇交等情况,并就此提出明确意见。
4、地勘处负责审核探矿权申请的勘查单位是否具备勘查资质、申请范围是否与设定的勘查预留区范围矛盾等情况,并就此提出明确意见。
5、地环处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管理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矿泉水注册登记等情况,并就此提出明确意见。
各会签部门审核后,由处长签字,处长不在厅时,由处长委托副处长或其他工作人员签字。
(四)厅主办部门会审
各处室会签结束后,主办处室分管处长及时提出本处会审。矿业权审理人员负责汇报,会审设专门记录人员(所有记录资料需完整保存),其他参加会审人员也须记录并保存记录资料。
主办处室会审内容包括:矿业权管理权限、矿业权重置、矿业权有效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业权人是否违法、矿业权价值是否需要评估、矿业权价款是否缴纳或处置,生产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相应证照或证明文件是否齐备,以及军事管理机关(限于涉外企业)的审批意见等。同时汇总各会签处室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厅会审会议研究。
主办处室会审由处长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处长不在厅时,由处长委托副处长主持。参加会审会的工作人员均应签名到会。
(五)厅会审
根据矿业权申请事项的审理进展情况,由主办处室提出,由主管厅长决定召开。厅会审会议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进行。参加厅会审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应签名到会。会审会议设专门记录人员,记录人员应准确记录会审主要意见和会审决定等内容,并长期完整保存。参加会审的其他人员也应作好记录并妥善保存。主办处室负责汇报会审事项,经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做出决定。
如主持会议的厅领导认为,会审中的重大问题须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主办处室应做好准备适时汇报。
(六)厅领导签发
经厅会审会议研究决定的各类事项,都必须及时办复。主办处室要及时送请主管厅长签发。属于矿业权审批项目的,厅领导在审批责任表上签字生效,加盖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后发出;属于对各类报告、请示事项的答复,按厅办文程序由主办处室行文经有关处室会签后送厅领导签发。
主管厅长不在厅时,在有关事项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由主管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代为签发。
(七)厅政务窗口送达审批结果
对厅领导签发的矿业权申请项目,主办处室通知窗口颁发许可证件,厅政务窗口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许可证件。
其他非发证的各类报告、请示事项,由主办处室起草是否批准同意的文件,报主管厅长签发。发出的证件或文件,有关工作人员均应作好记录,以备查询。
(八)矿业权信息公告
对已经发出的各类矿业权证件,厅政务窗口和主办处室应于发证当日(最迟为次日),按规定分别在安徽省政务中心窗口服务网站和触摸式电子显示屏以及厅机关网站上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准确无误。
矿业权各类审批事项办结后,主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最长15个工作日)内,将省厅留存的一份申请资料清理后,移送厅档案室,档案室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整理建档,以备查阅。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以便于日常监管。矿业权资料移交应逐一登记,履行严格的交接签字手续。矿业权信息数据应及时导入数据库,并保持矿业权数据库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非发证的审批文书资料,按省厅规定,由厅办公室文书管理工作人员收存归档。
三、矿业权审批工作时限
按照现行法规规定,矿业权审批时限为40天(28个工作日),自政务窗口受理之日起至发放许可证之日止。按照审批程序,28个工作日按以下办法分配:
1、主办处室分配10个工作日。包括矿业权各项资料审核4个工作日;处室会审2个工作日;准备省厅会审资料1个工作日;签订缴纳矿业权价款合同1个工作日;办证和拟发审批文件2个工作日。
2、相关处室会签7个工作日。每个处室会签时间为1个工作日。
3、省厅会审2个工作日。
4、收缴规费1个工作日。
5、厅领导签发2个工作日。
6、预留6个工作日为机动时间,以免各种意外因素对办理时间的影响。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时限。
各环节都应在分配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否则,应承担超时审批的责任。
四、矿业权管理中法定规费的征收
(一)收费依据
1、本制度第一部分所列第1、3、4、7、8、9、10、11项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2、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收费种类和标准
1、收费种类: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登记费。
2、收费标准:
(1)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按年度征收(详见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55号令)
(2)矿业权价款为一次性征收,按协议价(评估确认价)或竞争价征收。
(3)矿业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分年度征收。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4)矿业权登记费。
探矿权登记费标准为:新登记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二类勘查项目,登记费一百元;新登记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登记费五十元。变更、延续探矿权,登记费五十元。
采矿权登记费标准为:新登记采矿权,大型矿山五百元;中型矿山三百元;小型矿山二百元。变更、延续采矿权,登记费一百元。
对新设、扩界或其他情况复杂的矿业权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派员前往申请所在区域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实地查看记录资料。对重大复杂的矿业权申请,省厅应直接进行实地查看并提供记录资料。实地查看记录资料应完整保存于该矿业权档案中。
附件:矿业权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矿业权申请材料目录
(本目录中所列各项材料,除已经注明的外,均要求提交原件。各类报件均需一式3份,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保存1份。)
一、探矿权申请材料
1.申请探矿权新立应当提交的材料
* 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 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图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 勘查合同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 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写的勘查设计
* 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2.申请探矿权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原勘查许可证
* 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图
* 营业执照复印件 (验原件)
* 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 勘查合同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量、资金投入等)年度报告表
* 勘查设计、附件及勘查单位审查意见
* 地质勘查成果报告或地质勘查工作总结和勘查单位审查意见
* 汇交资料和探矿权延续承诺书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3.申请探矿权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原勘查许可证
*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 勘查合同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 探矿权转让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该探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 缩小勘查范围的变更申请登记,应提交拟放弃范围的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勘查设计、附件及勘查单位审查意见
* 当年勘查年度报告、实际勘查投入资金证明
* 汇交资料和探矿权延续承诺书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4.申请探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
(1)转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 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 转让申请报告
* 地理位置图(A4幅图)
* 地质勘查成果报告或地质勘查工作总结(含附图表)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对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缴费证明及地勘单位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
* 有审查人签字的勘查单位对地质勘查成果报告或地质勘查工作总结的审查意见或经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及相应的查明储量登记书
* 探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备案文件
* 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 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勘查资金来源证明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2)受让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 能满足该项目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
* 委托勘查的,应出具由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委托书或委托勘查合同
* 汇交资料和探矿权延续承诺书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5.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提交的材料:
* 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 原勘查许可证
* 探矿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勘查地质报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勘查年度报告表、资金投入情况表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查明资源储量登记书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6.申请探矿权注销应当提交的材料:
* 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原勘查许可证
*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中止报告、资金投入情况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二、采矿权申请材料
1.矿产资源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提交的材料:
*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矿种、位置、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如申请的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为整体矿床的一部分时,应说明其与整体矿床的关系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和影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初步方案、拟开采矿山建设资金来源等
* 矿产资源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书
* 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 经矿产储量评审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书或批准文件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为1:1000至1:5000均可)
* 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其勘查区内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该区域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探矿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转让的批准文件
*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中止报告、资金投入情况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采矿权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不再预申请。
2.申请采矿权新立应当提交的材料:
* 申请登记书
*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 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 采矿权申请资质条件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 矿产资源预申请或采矿权出让的批准文件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 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立项的核准、备案文件
* 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保障措施的批准文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 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或所开采的矿产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
* 申请办理矿泉水资源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 申请办理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需提交黄金生产批准证复印件(验原件)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3.申请采矿权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 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书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年限和依据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书复印件(验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储量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评审结果
* 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矿山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标准的证明文件
*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证明文件
* 资金证明文件
* 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交纳情况的证明。
* 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 所开采的矿产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包括支付发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勘查单位证明文件等)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4.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
(1)转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 转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转让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资源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等)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验原件)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 缴纳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或相应评审备案的其他地质报告,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 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资料
* 国有、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提交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属于再次转让的,附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 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交纳情况的证明。
*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2)受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 受让申请报告
* 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3)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采矿权主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 变更申请登记书
* 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 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 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
* 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保障措施的批准文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 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交纳情况的证明。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5.申请采矿权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变更矿山企业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 变更申请登记书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主体(出资人或股权结构)不变的证明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2)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
* 变更申请登记书
* 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 以地质地形图和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变更矿区范围的须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 企业营业执照
* 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应视情形不同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①扩大范围内原已做过普查及以上地质勘查工作的,应提交含扩大范围资源储量状况的储量核实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②扩大范围内未做过地质勘查工作(不含储量动态检测和复核工作)的,应提交详查地质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含扩大范围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应视情形不同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①划出范围有资源储量且未开采过的,应分别提交划出范围资源储量分割地质报告和未划出范围内仍占用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②划出范围资源储量已开采过,或没有资源储量的,应分别提交划出范围矿段闭坑地质报告或放弃范围地质报告和未划出范围仍占用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残留(仅限有剩余资源储量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登记申请,应提交变更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变更矿种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 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修改后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 修改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含调整后保证金)文件
* 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
* 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交纳情况的证明。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6.采矿权注销应当提交的材料:
* 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登记书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 关闭矿山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生产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 经评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和汇交证明
* 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仅限有剩余资源储量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缴纳证明
*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保证金缴存情况证明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
7.申请边探边采应当提交的材料: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 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含已查明储量级别)
* 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认可的对矿床复杂类型的论证材料
*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地质资料汇交证明(验原件)
* 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保障措施的批准文件(验原件)
* 计算机报盘
*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其它事项:申请资料一式3份,各附清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