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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土资[2009]104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各有关处(室、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前介入,主动做好报批前期工作
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提前介入,落实建设项目预审意见。省以下批准(核准、备案)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需由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的,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即可申请部提前开展用地论证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查通过)后,要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土地利用现状按2007年国家标准分类),并做好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勘测定界等工作完成后,要按国土资源部要求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同时,各市要主动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简化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简化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报部和省材料由35项调整为23项(见附件二),不需报省的材料(见附件三)由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以备国土资源部和省厅查询。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留存材料不实的,除限期完善材料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三、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部要求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用地条件,核实用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编制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组织用地报件;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用地报件,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呈报的用地报件后,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征地报批前是否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征地补偿费用是否预存入征地补偿准备金专户,补充耕地是否报备,项目是否动工占地,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报批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有关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在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厅,并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省厅主办处室收到报件后,经初审,报件材料齐全的,拟定审查报告,送各有关处(室、局)。各有关处(室、局)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对报件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并对本部门职责内的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经各有关处(室、局)审查符合要求的,厅主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此前审查报告,经厅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分别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厅内各处(室、局)要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用地审查工作,为保增长、扩内需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二、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部、省留存材料目录
三、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市局留存材料目录
四、市局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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