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绩溪县扬之河综合治理工程用地
预审意见的函
绩溪县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你处《关于绩溪县扬之河综合治理工程用地预审申请的请示》(城防〔2008〕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绩溪县扬之河综合治理工程用地进行预审,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建设项目用地位于绩溪县华阳镇郎家溪行政村、五龙、来苏、杨柳、凤灵社区及临溪镇的雄路行政村境内。该项目用地符合华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临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
二、拟建设项目用地属水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三、拟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为2.0公顷,项目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在2.0公顷以内。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市政府2009年下达给绩溪县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解决。
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按7元/平方米标准交纳耕地开垦费,并按规定标准总额列入项目总投资概算,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