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强化对土地违规违法案件联合处理

 
为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6月24日,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了上述四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和联系,通过建立四种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联合处理和对土地违法者的责任追究。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四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协调解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查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需要联席会议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二是建立信息情况通报机制。该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三是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配合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置。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确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的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四是建立加强涉嫌犯罪案件调查的协助机制。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或者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如果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批准逮捕、公诉过程中,需要确定耕地破坏程度的,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并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
    《实施意见》还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建立移送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单位和个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属实的,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同时,要求四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在坚持依法、有效原则的前提下,联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有效解决全市国土资源违法的重大问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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