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200亩以下)验收

 

项目
名称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原承诺时限

拟提速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200亩以下)验收 1、向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国土资源局组织耕保科、规划科、地籍科、整理中心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组织现场踏看验收。
4、申报材料齐全、经验收合格的,
上报省厅确认新增耕地。
1立项申请报告、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50
亩以下可不附);
3
竣工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实施后现状、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区变更前后地类、面积、耕地质量评述等)
4
新增耕地权属处理证明与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5
附图(图件要完整、整洁、线条要清晰);
1)项目区1 1
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
2)项目成果图(比例尺不小于1 1万)(50
亩以下可不附);
6
、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需附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央和省财政投资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须提供有关投资比例的批复文件。
  法定期限自收到报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收到报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报件不符合要求,需补充材料、经现场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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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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