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200亩以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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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原承诺时限
拟提速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200亩以下)验收
1、向
市
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
局
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市
国土资源
局组织耕保科、规划科、地籍科、整理中心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组织现场踏看验收。
4、申报材料齐全、经验收合格的,
上报省厅确认
新增耕地。
1
、
立项申请报告、立项批复;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
50
亩以下可不附);
3
、
竣工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实施后现状、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区变更前后地类、面积、耕地质量评述等)
4
、
新增耕地权属处理证明与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5
、
附图(图件要完整、整洁、线条要清晰);
(
1
)项目区
1
:
1
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
(
2
)项目成果图(比例尺不小于
1
:
1
万)(
50
亩以下可不附);
6
、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需附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央和省财政投资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须提供有关投资比例的批复文件。
法定期限自收到报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收到报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报件不符合要求,需补充材料、经现场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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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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