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国土资〔2008〕336号
关于开展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设用地置换以及其他相关土地政策,加强了农村土地的管理,促进了农村建设和发展。但是,我市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依旧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形势依旧比较严峻,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滞后于城乡建设的需要;集体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结构不合理,粗放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土地产权不明晰,违法用地、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探索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在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综合运用土地开发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提高各项政策和资金投入效益,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和宅基地整理,加强耕地保护,引导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流转,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由分散走向集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 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耕地数量增加,耕地质量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做到规划科学,布局集中,规模适度,使用合法;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实现“一户一宅”,户均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住宅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4、土地产权明晰,土地登记发证率在90%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主要任务
通过试点,着重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为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1、将土地开发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资金进行有机整合,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思路和方法;
2、科学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优化农村用地布局的思路和方法;
3、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措施;
4、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经济机制和政策措施;
5、引导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妥善解决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村内空闲地及低效用地的激励机制;
6、加快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措施。
三、基本方法
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用地置换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项目、宅基地整理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土地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有机结合,组成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项目。以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综合项目为载体,整合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和资金及其他有关新农村建设政策和资金,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用地更加节约集约。同时,通过土地权 属置换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盘活集体土地,明晰土地产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
四、基本要求
(一)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对土地复垦区、农村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建设项目区进行统一规划,并统筹安排复垦、建设、置换、流转、确权等各项事务,保证各项工作联动推进,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二)尊重民意,支农惠民。试点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应当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愿。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项目完成后,要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三)政府主导,齐抓共管。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财政、农业、建设、水利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因此,必须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
(四)有序推进,严格管理。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实行行政辖区和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项目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经省国土地资源厅批准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项目试点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政策支持
(一)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项目试点县(市、区)享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县及其他单项土地管理试点政策。
(二)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相关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周转指标;
(三)简化审批手续,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项目试点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土地整理等需要报厅批准的各审批项目不需再单独报批。
六、试点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试点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中,区人民政府申报时,应当取得市政府同意,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时应当提供县级开展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试点总体方案,试点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组织管理、工作进度、实施方法、政策措施等。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后,请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被批准为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试点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项目试点方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试点县时,可以同时提交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项目试点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在确定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试点县时将优先考虑。
七、有关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县(市、区)政府积极支持,统筹安排,确保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其他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此项试点工作;
2、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比较扎实,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用地;
3、项目区乡镇村干部群众积极拥护,主动参与和支持试点工作;
4、项目区基础条件较好;
5、项目区位置应选定在城镇或中心村附近区域;
6、项目区内土地登记发证率在90%以上,且土地产权明晰。
(二)方法步骤
1、根据各县市区申报情况,综合平衡,方案比选,选择试点县,确定项目区。
2、成立组织,明确职责,制定措施,编制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试点总体方案和项目试点方案;
3、组织申报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利用试点总体方案和项目试点方案。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