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简报第228期

 

 

实现地质找矿突破 必须正确认识地质找矿环境
 
近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陈东辉撰文提出,实现地质找矿突破,必须正确认识地质找矿环境,文章指出,对地质找矿环境的认识,决定着我们的视野和思维,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实现地质找矿突破的重要前提。地质找矿主要面对的是“两个客观存在环境”和“三个现实存在环境”。
       
两个客观存在环境:
 
一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环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且日趋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配置的核心就是体现资源的物有所值,配置的前提就是规范有序,配置的要求就是公开、公正、公平。
 
二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环境。地质勘查是发现并评价矿产资源,地质找矿是为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服务的,是人、财、物、技术、管理等诸要素投入的过程,是对自然界由未知到已知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的实践再实践活动,它具有风险性、规律性。我们必须要正确认识和适应,尊重这两个客观存在。
       
三个现实存在环境:
 
一是现实存在的法制环境。《矿产资源法》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按过程分为勘查、开采两个阶段,分别设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制度。从事地质勘查必须取得探矿权,进行开采必须取得采矿权。两权相对独立,又由于探矿权人可优先取得采矿权而成为整体。尽管勘查过程是投入不产出,但因其成果直接与开发关联,其利益回报显而易见。《物权法》已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是用益物权。
 
二是现实存在的管理环境。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的需求必然刺激勘查需求,矿产资源矿分布的区域面积有限,勘查范围资源就供不应求,勘查区块必然竞争激烈,政府在资源市场配置的同时必然采取宏观调控。
 
三是现实存在的权益环境。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不随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改变,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产资源开发有利于解决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直接收益权由矿业权人享有。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督管理权,有一定的税费收益,但勘查单位的智力等无形投入的收益和矿产地群众的权益尚无明确的法律保障,而共享其权益需求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地质找矿所处环境,要科学、全面、多角度、广视野研究分析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防止主观、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比如强调地勘规律,忽视市场规律;强调市场配置,忽视宏观调控;强调勘查投入风险性,忽视探矿权的物权属性;强调招、拍、挂出让探矿权,忽视申请取得探矿权;强调矿业权人权益,忽视政府、地勘单位、当地群众享有的权益;强调国家权益,忽视地方政府的权益。在思想认识上取得了一致,管理和市场秩序上才能理顺,勘查工作才能正常开展,地质找矿才会取得大的突破。
 

作者: 来源:国土资源部大讨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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