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和时间要求
    本次排查鉴定范围包括全省山地丘陵地区的13个市67 个县(市、区)(附件一),重点是城镇、村民居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公路、旅游景区(点)、重要工程设施等的地质灾害隐患,工程、居民住宅切坡建设形成的高陡边坡隐患。排查鉴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于2009年5月底前结束。
    二、排查鉴定主要工作
    (一)排查工作
    排查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和高陡边坡隐患的自然地理及地质环境现状、成因、威胁情况,已经造成的危害情况,破坏迹象等。排查工作的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和《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执行。
    排查工作以县(市、区)和乡镇为单位进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教育、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聘请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逐点填报排查表(附件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当地相关单位、村委会对高陡边坡隐患进行排查,逐点填报排查表(附件三);对排查中发现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高陡边坡隐患,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排查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将排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
    (二)鉴定工作
    在县(市、区)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于不能准确界定性质、规模、成因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各地初步排查鉴定为大型及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要明确防治责任,提出防治工作措施和建议。6月10日前,各有关市国土资源局将排查鉴定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排查鉴定工作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排查鉴定工作责任、人员和经费,确保在5月底前完成排查鉴定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工作指导,牵头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二)强化地质灾害预防。
    各地要依据排查鉴定结果,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各项工作。要修改、完善已建立的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对于排查鉴定为地质灾害隐患的,在隐患未消除前,严禁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定的属地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危害等级,分别由各级政府负责防治。对于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防治责任。对切坡建设住宅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或不稳定边坡,当地政府要积极指导居民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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