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贯彻“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为市局分管局长负总责,土地执法支队支队长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法规科科长为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为本区域土地执法巡查负总责,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所长为本区域土地执法巡查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全市动态巡查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考核。市土地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全市范围内、重点区域和重点地段,对国道、省道重点地段和国土资源违法高发的重点区域,实行巡查和督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其中宣州区分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五星乡庆丰村、向阳镇原夏渡乡境内的土地动态巡查区域划归直属分局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动态巡查必须对所辖区域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土地执法巡查体系。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执法监察装备,保证动态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域,实行动态巡查。
一级巡查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和辖区内、省道两侧的土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重点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农和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对划定的巡查区域,要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多发时段、高发区域加大巡查频率。原则上一级巡查区域每1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2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30天巡查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巡查人员必须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九条 巡查人员在制止违法行为或进入现场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且应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
第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要建立完备巡查台帐。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加巡查人员、发现违法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制止和处理情况都应作出详细的记录。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之中。对制止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制作《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要及时报告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在每月25日前上报动态巡查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应载明:
(一)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
(三)巡查人员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
(四)巡查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的指标考核体系,对巡查工作和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四条 市局法规监察科、土地执法监察支队,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执行情况,采取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等形式,实施巡查与督查。市局每年组织两次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五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指标:
(一)已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等级,落实巡查范围和职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记20分;
(二)把巡查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开展了定期或不定期的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完善、图示清晰、台帐记录规范清楚、按时按要求上报动态巡查统计报表的,记20分;
(三)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率达90%,记20分;
(四)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达到95%的,记20分;
(五)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结案率达到100%的,记20分。
第十六条 动态巡查责任不落实,巡查工作不负责任,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重大违法案件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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