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孙埠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协议征用集体土地和供地案件

 

 宣州区孙埠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协议征用集体土地和供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项目投资合同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宣布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办公室与宣城市农家乐有限公司、佳恒塑编有限公司、九洲物流有限公司、景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东针织厂、生猪屠宰厂共7家企业签订的《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项目投资合同书》无效。
2、依法收回7家入园企业实际占用的179.175亩和佟公大道占地92.7亩的土地。
3、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直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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