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宣州区孙埠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宣州区孙埠镇西马、正兴村境内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协议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粮食产业园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项目投资合同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宣布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办公室与宣城市农家乐有限公司、佳恒塑编有限公司、九洲物流有限公司、景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皖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东针织厂、生猪屠宰厂共7家企业签订的《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项目投资合同书》无效。
2、依法收回7家入园企业实际占用的179.175亩和佟公大道占地92.7亩的土地。
3、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履行,时间在2009年12月15日前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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