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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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项目名称
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依 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和管理办法》;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1)评估结果确认(备案)申请书; (2)评估报告原件; (3)原发证机关负责核实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无争议、无重叠的证明材料;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总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 由评估委托人(一般由评估机构代理)向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机关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申请。 (2)受理 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机关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清点送审的材料、报告及附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查人对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方法和重要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评估基准日等方面进行核定,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核、签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审查的情况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委托人修改报告、补充资料、补充说明,评估报告经修改补充后,审查人再次审查,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核、签批。 (4)审核、签批 确认或备案机关的有关领导对评估确认或备案申请、评估报告及审查人意见进行审核、复核,最后签批。 (5)通知 根据签批结果,确诊机关向确认申请人发出评估结果确认(备案)通知书或不予确认(备案)通知书。
办理时限
自评估委托人向备案机关提交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申请书和所有要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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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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