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07]443号批复批准,同意征收宣州区济川办事处城东社区农民部分集体土地并转用宣城中学部分国有土地用于我市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用地总面积19.884公顷。

二、本次征地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标准为:土地三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计如下:水田32.4万元/公顷,菜地40.2万元/公顷,水域22.5万元/公顷,林地2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15万元/公顷,园地22.5万元/公顷,旱地27.75万元/公顷。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市政府二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新增、新建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在本次征地范围内(详见现场挖掘的征地边沟界)所有坟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均需进行迁移,即日起请户主到被征地所有权单位进行登记,领取补偿费用,并于2008415日前迁出,愈期不迁者将作为无主坟处理。

五、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由村(社区)设立失地农民安置专户存放,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用途使用,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根据宣政秘[2007]119号文件规定,为积极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宣政秘[2005]97号文件规定地基础上增加每亩2000元土地补偿费用,由村(社区)设立失地农民保障专户存放,用于弥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支出。

六、本次征地由宣城市土地收储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七、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本公告发出的五日内),向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宣城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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