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
二、执法程序
(一)立案
对于受害人控告、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以及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行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监察机构审核,报领导审批。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查,并及时告知交办单位、移送案件的单位及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机关。
(二)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案件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名,调查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2、询问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嫌疑人、证人提出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3、证据收集及审查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嫌疑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复制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提供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确认。
4、勘验检查
承办人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勘测。对现场勘测的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5、调查终结
承办人调查结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1)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的,提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意见。
(2)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需要行政处罚(处理),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
(4)认定土地违法行为犯罪,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三)处罚告知和听证
案件经过调查,审核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申辩、陈述以及听证的权利。
(四)案件处理
(1)进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送达违法案件当事人。
(2)处分建议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进行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经领导批准,制作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刑事移送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经领导批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执行
(1)督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履行。
 (2)申请强制执行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结案。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将1、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违法案件结案报告;3、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等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执法期限
根据《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复杂、重大的案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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