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国土资〔2008〕406号
关于严格采矿权有效期限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
采矿权有效期管理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当前矿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采矿权有效期管理工作,严防发生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防止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为此,特制定以下采矿权有效期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提前告知制度。充分利用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到期检查功能,每月10日前对本级发证的10个月内到期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在采矿权到期前10个月书面通知采矿权人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并告知办理延续手续所需提交的资料。
二、建立到期停采制度。要严格执行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宣国土资〔2008〕318号)对采矿权到期未办理延续登记的,要按发证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矿山企业停止一切开采活动,收回采矿许可证,同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加强监管,并通报同级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
三、建立采矿权有效期信息通报制度。为便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的有效期限管理,市局发证的采矿权延续提前告知、到期停采告知,除直接邮寄送达矿山企业外,同时抄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函后,要再行告知矿山企业和同级公安、安监部门。
四、各县市区局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要按照《关于对泾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年限及储量管理等问题请示的复函》(宣国土资函〔2008〕32号)的要求,确定采矿许可时效,避免因有效期过短导致矿业权人频繁延续采矿许可证,增加企业负担。
如果未按本通知精神执行提前告知制度和到期停采制度而出现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