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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皖国土资〔2008〕299号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测绘条例》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手段。我省原有的《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是1996年5月通过的,它的颁布施行,对规范我省测绘工作,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各方面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测绘事业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基础测绘统筹规划不够、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薄弱、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严重、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较低、成果开发利用不足等问题,亟待依法加以规范。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作了全面修订,在统一监督管理、基础测绘、测绘成果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2007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对测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次《条例》的重新制定和颁布,对于保障《测绘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全面实施,加强完善测绘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测绘工作,强化监管,促进测绘事业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推进我省测绘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系统地开展学习,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及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和测绘单位认真开展学习活动,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条款。通过学习,要切实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获取与服务的能力和效率,推进测绘公共服务。
三、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基础测绘财政保障机制,还对测绘市场准入加以规定,对测绘成果管理、地图市场管理、测量标志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各地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将《条例》的宣传作为国土资源法律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到“五五”普法内容,广泛进行宣传普及。在宣传活动中,要动员所在地测绘单位参与宣传,积极争取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参与,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切实提高宣传效果。通过广泛宣传,使政府有关部门、测绘生产单位、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明确权利及义务,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狠抓贯彻实施,努力推进我省测绘事业新的发展。
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好《条例》的各项制度。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测绘工作任务。要结合本地实际,结合贯彻落实《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方案,全面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责。要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机制和督查机制,建立测绘工作考核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要及时开展与《条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清理与《条例》内容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的指导和检查,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各地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加强测绘统筹规划与协调发展,提高测绘行业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测绘事业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促进我省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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