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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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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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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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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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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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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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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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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
荒坡、荒滩20-50公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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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1日);
2、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耕保科、规划科、地籍科、整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3日);
3、现场勘察(2日);
4、组织专家评审(5日);
5、文、图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行文上报(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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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2、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级专家论证意见;
4、开发单位(个人)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
5、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红线标注项目范围),附县局对地类审核意见;
6、土地开发用地规划图(以实测地形图为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附县局对土地利用方向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审核意见;
7、如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应附县级 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开发用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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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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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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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200亩以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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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耕保科、规划科、地籍科、整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组织现场踏看验收。
4、申报材料齐全、经验收合格的,上报省厅确认新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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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申请报告、立项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50亩以下可不附);
3、竣工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实施后现状、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区变更前后地类、面积、耕地质量评述等)
4、新增耕地权属处理证明与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5、附图(图件要完整、整洁、线条要清晰);
(1)项目区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
(2)项目成果图(比例尺不小于1 :1万)(50亩以下可不附);
6、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需附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央和省财政投资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须提供有关投资比例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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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自收到报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收到报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报件不符合要求,需补充材料、经现场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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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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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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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
荒坡、荒滩20-50公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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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1日);
2、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耕保科、规划科、地籍科、整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3日);
3、现场勘察(2日);
4、组织专家评审(5日);
5、文、图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行文上报(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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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2、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级专家论证意见;
4、开发单位(个人)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
5、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红线标注项目范围),附县局对地类审核意见;
6、土地开发用地规划图(以实测地形图为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附县局对土地利用方向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审核意见;
7、如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应附县级 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开发用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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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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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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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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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1天);
2、受理(2天);
3、审核(2天);
4、市局批准(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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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原件);
2、项目批文(复印件);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原件);
5、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报告书。
6、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涉及临时使用农用地需复垦的提供与原产权人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原件);
7、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其它相关材料。
注:只需复印件的材料要带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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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我局内部办理最长时限为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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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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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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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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