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1、《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6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二)、采矿权审批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
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2、由有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地质成果资料进行成果评审认定。
3、发布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4、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5、签订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
6、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7、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8、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9、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10、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11、通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根据采矿权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工作程序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延续登记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前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批准。收缴有关费用;
3、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
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人和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3、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6、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安全保障方案。
7、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占用储量登记表。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资料。
11、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
12、审批权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4、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申请延续的理由、矿山生产的储量利用情况,保留储量和现有生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纳证明材料;
6、对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确认、处置的文件;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名称申请(变更理由简述,以正式文件上报);
3、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4、矿山企业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6、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的矿山企业,须提交新公司章程;
8、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
9、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扩大范围部分的矿产储量评审认定文件或地质资料;
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有法定机构对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
7、矿山企业年检结果;
8、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
9、矿山开采现状图;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扩大部分的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面图;
11、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材料;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和关闭矿山报告,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审批时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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