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5、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含:申请延续生产的理由,
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
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
变动较大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
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安全生产主管
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
9、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缴纳的证明文件(原件);
10、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11、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
如发票、合同、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
证明文件(申请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验
原件,交复印件);
12、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申请资料一式3份,其中1份报市国土资源局,1份报项目所
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宣州区分局,1份申请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