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暂行办法》、《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9〕37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重点项目建设及时用地,省厅制订了《安徽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暂行办法》、《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制度,保障全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各地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集中统计、造册登记,进入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储备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市、县(市、区)需易地有偿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一律纳入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积极为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提供补充耕地指标。
第五条 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的范围:各市、县(市、区)、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等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出的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且未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未易地调剂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条 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采取计划储备和申请储备两种方式。
(一)计划储备
1. 编制收储计划。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以及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制订全省年度补充耕地指标储备计划,下达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任务。
2. 落实储备指标。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年度下达的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任务,落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的具体项目,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有关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
3. 建账入库。省国土资源厅将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补充耕地指标储备项目逐一统计、造册、登记,建立台账进行储备。
(二)申请储备
1. 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的书面申请。
2. 落实储备指标。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储备申请,下达批复。
3. 建账入库。省国土资源厅将同意用于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逐一统计、造册、登记,建立台账进行储备。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分期分批将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下达给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进行易地调剂。
第八条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易地调剂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及时在本级储备库中核减。
第九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提供以下材料:
(一)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的依据或理由,拟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名称、面积、位置、验收确认文号及项目备案号等资料;
(二)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面积、位置、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验收确认批复及项目备案号等资料;
(三)项目实施前后1:10000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并用红线标明位置和范围;
(四)土地调查变更记录表;
(五)新增耕地质量评述及耕地质量等级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用于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
(二)补充耕地项目符合政策规定,能用于占补平衡的;
(三)未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
(四)补充耕地项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无争议;
(五)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提供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的市、县(市、区)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建立补充耕地变更台账,对出现不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项目,及时进行清理和更换等。
第十二条 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提供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参照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提供易地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作为今后年度分配建设用地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负责全省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建立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二)依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补充耕地储备计划或各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申请,与相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落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项目,收集整理拟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资料、统计登记、建立台账;
(三)依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计划,及时从储备库中提供补充耕地项目及相关资料,供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有偿调剂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和“占补平衡”,实现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省国土资源厅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市场公开交易的方式,向不能实现建设项目用地“先补后占”和“占补平衡”的地区进行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人,是指受委托办理补充耕地指标业务的机构;出让人,是指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法人;竞买人,是指参与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法人;竞得人,是指购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法人。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建立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负责办理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业务,承办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全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有偿调剂必须通过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进行。
第六条 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的职责: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全省的补充耕地指标洽谈、交易等活动提供场所,办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事务,提供补充耕地交易咨询等服务。
(二)发布交易信息。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安徽省土地矿产市场网站公布补充耕地指标供求信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情、交易结果。
(三)代理指标交易。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实施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
通过固定交易场所,建立完善交易制度和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场交易环境。
第七条 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年度和季度制定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从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调出指标进行公开交易。
第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采取挂牌交易方式。
第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程序。
   (一)编制挂牌交易方案。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根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计划、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相关地区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申请情况,制定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挂牌交易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面积、位置、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验收确认批复及项目备案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单位、挂牌的起止时间等,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编制挂牌交易文件,内容包括:挂牌交易公告、竞买须知、调剂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指标交易合同文本等。
(三)确定挂牌交易底价。挂牌交易底价由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与出让人协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底价不低于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人本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
挂牌交易的底价在挂牌公告结束前应当保密。
   (四)发布挂牌交易公告。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在挂牌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开始前30日,在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安徽省土地矿产市场网站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 挂牌交易的时间、地点、期限和竞价方式;
2. 拟出让补充耕地项目名称、面积、位置、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验收确认批复及项目备案号,起始价、增价规则等;
3. 确定竞买人条件,并在挂牌公告期限内确定竞买人;
4. 竞买人领取挂牌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 其他须明确事项等。
   (五)挂牌交易。
1. 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3. 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确认报价后,当日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第十条 挂牌交易期限届满,按下列条件确定交易合同签订人:
   (一)在挂牌交易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
   (二)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出价最高者为交易合同签订人;
(三)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且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交易合同签订人。
    第十一条 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挂牌交易不成交。
    第十二条 挂牌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将挂牌交易结果在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安徽省土地矿产市场网站公告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挂牌交易结果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和交易合同签订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签订后,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督促竞得人根据合同约定将交易款足额汇入出让人指定的账户,出让人将出让指标的相关材料、备案编号等有关资料移交给竞得人。
第十五条 竞得人通过市场交易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只能用于本地占补平衡,不得再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凡是为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不能实现自身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市、区)(包括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按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实际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建设用地置换耕地周转计划指标奖励。
第十七条 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要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台账,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上季度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并根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对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补充耕地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在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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