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土资〔2009〕287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探矿权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要求,结合我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现将全省2009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探矿权年检工作
开展探矿权人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进行矿产勘查监督管理和维护正常勘查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和各地勘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2009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
二、年检的实施和分工
全省探矿权年检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
省厅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具体承办全省探矿权年检资料的审定、复核、汇总工作,参考市、县级年检意见,提出年检合格与否的意见报省厅审定。省厅按年度通报全省年检工作结果,并加强对市、县探矿权年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探矿权年检资料的审核,并提出初审(包括是否合格)意见,对各县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实地抽查,并对上报年检资料的质量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所有探矿权报检资料的审查,并按规定的抽检比例进行实地抽检,对需整改的探矿权督促整改、对违法勘查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报检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上年度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勘查设计(方案)和年度计划以及最低勘查投入规定的执行情况,被委托勘查单位的变更及资质情况 ;
(三)矿产勘查进展情况及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探矿权的延续、变更等变化情况;
(五)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六)勘查施工中地质环境保护情况;
(七)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八)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及价款缴纳情况;
(九)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和违法违规现象;
(十)其他有关情况。
四、年检提交资料
(一)探矿权人提交: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纸质四份。(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探矿权人各一份)和磁盘一份;
2、勘查项目实际材料图一份(包括累投工作量,其中当年投入工作量以标饰区分; 设计工作量,其中下年度安排工作量以标饰区分);
3、本勘查年度勘查项目费用支出会计核算报表一份;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收据复印件一份;
6、探矿权人对其所提交的年检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一份;
7、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或探矿权人认为需要说明问题的材料。
8、本年度新设立的探矿权还应提交开工报告一份。上年度10月1日前已办探矿权保留的,本条(二)、(三)两项可不提交,但须提交储量备案证明一份。
9、年检资料的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厅报送:
年检总结、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探矿权人年检资料登记表、探矿权年检实地抽检统计表和未报检探矿权项目一览表各一份。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探矿权人年检资料,其中实地抽检的,应附“探矿权年检实地抽检记录表”。
五、年检方式及时间
年检采用资料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检验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检率不得小于30%。市、县年检资料采取分批报送、当场验收登记的办法进行。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补齐或修改后重新报送。
年检工作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至12月底。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12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年检资料上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省厅于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年检工作成果资料。县级年检完成时间及提交资料由各市根据本级情况确定。
六、年检结果处理
(一)年检予以通过的,在勘查许可证和年检报告中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勘查许可证和年检报告。
(二)年检不予通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整改,应给予处罚的要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探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可及时申请复检,复检通过的,视为年检合格;探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经复检仍不能通过或拒绝整改,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报检并审查通过的,方能视为年检合格
(三)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存在越界勘查行为;
2、擅自转让探矿权;
3、未依法办理探矿权延续(即探矿权有效期已过)或变更登记;
4、不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5、未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或未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
6、擅自边探边采或以采代探的;
7、擅自变更勘查委托单位;
8、领取勘查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9、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和进行资源储量登记;
10、不按规定,报告勘查开工有关情况,拒绝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11、不按年检机关规定的时限报检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12、未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施工有井巷工程的;
13、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其它要求
1、2009年4月30日后新设立的探矿权,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2、探矿权人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按要求认真编写报检资料,接受年检机关年检,并与委托勘查单位共同对报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年检机关要认真对照年检内容要求进行年检资料审查,严格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审查意见,并根据年检资料的审查和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抽检对象,进行实地检查,认真填写实地抽检记录表。
4、切实做好年检工作总结。通过对年检资料和年检过程中了解情况的整理、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5、上级年检机关应根据对下级年检机关工作的检查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年检机关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认真进行年检、不按时按要求上报年检资料的,给予通报批评。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年度报告及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探矿权年检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2、年检用勘查工作实际材料图编制要求;
3、承诺函;
4、勘查项目费用支出会计核算表;
5、探矿权人年检资料登记表;
6、未报检探矿权项目一览表;
7、探矿权年检实地抽检统计表;
8、探矿权年检实地抽检记录表;
9、探矿权年检资料审查记录表;
10、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违规发生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