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是指通过媒介或其他公开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公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条件、数据、程序、期限、收费、资料等信息,公开受理、审查、结果、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二)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和按规定不宜公开的,都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必须真实;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
(四)便于监督原则,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保障各方面监督权力的实现。
第四条 行政权力主办科室(分局)为该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责任单位,负责该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实施。
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对公开行政权力的运行情况进行法制审核。
局监察室负责对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公开运行内容、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凡本局实施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局机关人、财、物、事管理等重要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公开运行。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需要停止或增加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内容的,按照职能分工,由行政权力主办科室(分局)提出停止或增加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建议,经局法规监察科审核,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七条 行政权力公开范围应当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凡应当在局内部公开的,应及时在局内部公开。
第八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范围由各行政权力主办科室(分局)提出建议,经法规监察科审定,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九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应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客观、准确、全面。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应当采取符合行政权力运行公开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
(二)广播、电视、报纸、《安徽国土资源》、《宣城国土资源信息》;
(三)本局局域网;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查询、监督的形式。
第十一条 依规定需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开的,由主办科室(分局)确定公开内容,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主办科室(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公开应与职权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知;凡阶段性或临时性,应随时公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第三章 公开运行的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非行政许可类行政权力运行法律法规没有对程序做出规定的,应当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或有关规定确定的程序运行。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编制职权目录。职权目录应当逐项列明职权行使依据、行使权限、具体部门职责、工作人员分工、办理条件、办结时限、服务承诺。
职权目录由行政权力主办科室编制,经法规监察科审核,报经局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逐项制作流程图。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程序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应依据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的承办岗位、办理制度、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流程图应简单明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情办事。上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修订流程图。
第十六条 流程图由行政权力主办科室制作,经法规监察科审核,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主办科室(分局)应将本部门(单位)所涉及职权运行流程图公布在显要位置,便于知情办事;各项权力运行流程图制作单张图,便于咨询和索取。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要求局机关依规定公开的权力运行或查询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行政权力主办科室(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或查询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主办科室(分局)应当给予指引。
第十九条 各项行政权力运行的受理情况及审批结果,应当通过本局局域网及时公开,待条件具备时通过因特网向社会公开。
局机关内部公开事项,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批,可直接在本局局域网公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由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公开运行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建立备案制度,被监督单位应当主动将每项行政权力的决策、执行及办理结果报局监察室备案。
(二)建立举报制度,对被举报的人或事,要按规定认真查处整改。
(三)回访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组织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权力行使科室(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该单位或者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他相关人员对此负有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应当公开的行政权力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三)公开的时间不及时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全面的、不真实的;
(五)公开的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职能科室(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科室(分局)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没有按照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流程图办理行政权力公开审批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无期限停止审批或审批严重超时的;
(三)对报送资料不全或资料超过规定期限,按规定不予审批的事项继续审批的;
(四)行政权力审批事项发生改变,未按程序及时调整的;
(五)不经批准,擅自将不应公开事项或涉密事项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造成群众多次重访和集体上访的;
(七)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对服务对象刁难,吃、拿、卡、要、报的;
(八)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在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监督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掩盖问题、敷衍失职的,由本局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局监察室、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