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办检查的范围是:市委、市政府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局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
(二)各项督办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督办检查,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制定下发督办要点,对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各承办科室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上报监察室呈送有关领导。
(三)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分管领导对涉及分管部门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责任到人,并且要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四)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大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局长、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及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五)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协助局长切实推进和落实各个时间的重要工作。对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所确定的重要工作及局长批示,都要按分工协作的原则合力推进。
(六)实行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议,通报一个时期确定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其他需要向会议通报的情况,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