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局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印章、局党组印章和局党组认为应该由办公室管理的能直接代表本局名义的其他印章;财务室负责管理本局财务专用章以及用于财务管理用途的局领导签名章。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印章和市局授权使用的业务专用章。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各科室、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应选派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部门印章,或由部门负责人自己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或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员。

()使用本局党组印章,须经局党组书记批准;使用本局印章,须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或由局长授权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本局其他市政府授权使用的业务专用章,须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以局名义发出的例行公务、行政事项文件、便函、介绍信、证明等,需要使用局印章的,可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各科室使用的印章,须由主要负责人按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可以将部分用印审批权限授权有关人员负责,被授权人不得将批准用印权再授予其他人。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工作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场监印。

()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他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如现场办证等)需盖空白印章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并标注份数逐一编号。用印后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填写发出后要报印章管理部门备案,未用的应全部退回。

()使用印章应在机关内部进行,不得携带印模外出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局领导同意。有关单位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确保印章安全。

()新成立单位或机构、单位或机构更名,或者原印章损坏的,可刻制印章。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自行刻制印章,须出具批准成立或批准更名的批文,由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印章刻制要求以局名义出具证明。新印章启用后,原有印章作废,属上级部门制发的印章,原印章应交回上级部门封存或销毁;属自行刻制的,移交局档案室封存或销毁。

()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5日
上一篇:公文处理制度[ 02-25 ]下一篇:学习制度[ 02-25 ]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主办单位:宣城市国土资源局   版权所有 2008年
维护单位: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维护   维护信箱:xcgtyx@163.com
电话:0563-3035913  传真:0563-3035900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鳌峰西路78号   管理登录
备案/许可证编号: 皖ICP备09000871号  审核通过日期:2009-02-05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IE或其他兼容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