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用地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淮北市实际,日前淮北市政府审议通过了《淮北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必须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及用地报批规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准备金预存专户。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未附具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
《细则》明确,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对于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