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审批制度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休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休假)手续,填写《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病假应提供医院病休证明。

()病、事假

科以下工作人员事假一天、病假五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事假五天、病假十天以内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事假十天、病假半月以内的,需经局长批准;请假半个月以上,需集体讨论批准。

科室负责人请假二天以下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局班子成员请假,需局长批准。

局长请假需经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因公外出需将行踪告诉分管市长。

()年休假

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享受。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全年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参加各类学历教育集中面授、考试时间全年累计在15天以上的。

()探亲假

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户口、工作都在异地,不能利用法定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其中: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20天;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也可两年合并使用45天);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婚、产、丧假

婚假3天,晚婚增加20天;女职工产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30天;难产增加15天;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丧假3天。

科室对工作人员休假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休假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正常运转。

()奖惩措施

1、对经常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的,科室要予以批评教育,年终考核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管理不严、劳动纪律松懈的科室,分管领导要对科室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

2、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奖金及午餐补助;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3、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婚、产、丧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4、工作人员探亲假路费,须经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销。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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