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局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国土资源厅、市档案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负责本局及二级机构文书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明确专人负责立卷和管理工作。
(二)立卷归档管理
1、上级部门涉及本局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对本局及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的文件,检查本局工作所形成的材料;
2、本局各类会议及培训班记录、照片等;
3、本局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
4、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形成的材料;
5、本局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职务任免、晋级、调资等材料;
6、其他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凡重份的,事务性的,只起临时性、参考性作用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和一般性的文字材料,不需归档。
(四)卷内材料,必须依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系统排列,通常是: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制件在前,审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决定在前,依据材料在后;其他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五)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并加盖档案立卷专用章。
(六)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者、文书题名、文书日期、所在页号和备注等项目组成。
(七)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八)卷宗封面应一律用毛笔或钢笔(碳素墨水)填写,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九)卷宗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十)文书卷宗必须于次年8月底前整理完毕并存入本局档案室。
(十一)归档的卷宗,应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分类存放,依次编造好档号,固定卷宗位置,依次载入卷宗目录并输入电脑实行软件管理。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十三)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该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在调阅室查阅,以利于保密和监督;需要复印有关材料的,应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复印的材料应经档案员核对后,签上复印日期并加盖本办印章。
(十四)本局工作人员借阅档案,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出查阅的档案,在一个月内没有归还的,档案员应主动督促借阅人归还;归还后应立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五)档案保管期届满,应进行登记并报请局领导审定,批准后应当销毁;仍有保存价值的,可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十六)未按本规定立卷归档、遗失或损毁已归档的档案,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