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宣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资料收集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

 


 宣国土资〔200941

 

 


关于做好宣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资料

收集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我局启动宣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通过宣城市招投标中心招标,确定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为规划的编制单位,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确保规划编制基础数据真实有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国土局、宣州区分局要按编制单位开出的资料目录提供资料。

二、编制单位将于近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跨度时间长,各单位要做好协助和配合,指定情况清楚、业务熟悉的同志专门负责,带领编制单位到辖区内所有关闭、生产、在建矿山开展调查,并收集、整理所有矿山资料,供编制单位使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资料同时提供给今后编制县级规划使用。

 

 

 

                               ○○九年二月十八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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