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国土资〔2009〕41号
关于做好宣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资料
收集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我局启动宣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通过宣城市招投标中心招标,确定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为规划的编制单位,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确保规划编制基础数据真实有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国土局、宣州区分局要按编制单位开出的资料目录提供资料。
二、编制单位将于近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跨度时间长,各单位要做好协助和配合,指定情况清楚、业务熟悉的同志专门负责,带领编制单位到辖区内所有关闭、生产、在建矿山开展调查,并收集、整理所有矿山资料,供编制单位使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资料同时提供给今后编制县级规划使用。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