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国土资〔2009〕44号
关于上报《矿山储量年报》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
为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我局于2008年11月2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标准化服务意见〉的通知》(宣国土资〔2008〕370号),对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储量年报》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为掌握《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进展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矿山企业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市局地质环境科。
二、凡未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的矿山企业,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不得受理其2008年度年检资料,不得通过年检。
三、市局将于2009年3月底前对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完成此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此为依据,作为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储量管理年度目标考核打分依据之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