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土资发[2003]1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修订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514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严重外交纠纷、边界争端的矿产资源调查和为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服务的探测工作情况。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土地资料;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边界争议或不利于边界问题解决的地质调查工作情况。

  三、秘密级范围

  公开或泄露后会削弱军事防御能力的区域性国土资源测绘资料。

  第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军事、海洋、测绘和放射性矿产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地质矿产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印发《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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